关于区别“公墓管理费”与“公墓维护费”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8年4月24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详见附件)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决定》颁布后,不少市民打电话询问市殡葬管理处停止收取的“公墓管理费”和认购墓穴的市民按期交纳的“公墓维护费”之间的关系。现将“公墓管理费”与“公墓维护费”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一、收取依据不同
公墓管理费收取依据是《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即:“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墓维护费收取依据是《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即:“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
本条第三款规定:“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公墓管理的开支,禁止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二、收取主体及对象不同
公墓管理费由市殡葬管理处向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公墓维护费由认购墓穴者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交纳。
三、用途不同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的殡葬管理费,用于推动上海的殡葬改革和对上海殡葬活动的管理;公墓维护费是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在墓穴全部出售后对公墓(骨灰堂)继续维护与管理的费用。
经营理念——
生存目标:追求企业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存在目的:与社会融为一体,推动社会的进步;
宗旨:以人为本,致力发展殡改文化
精神:创新务实精神;心平、心诚精神;
意识:市场意识、文化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
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行业责任;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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